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(根据 2023年12月28 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>等 12 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<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>等 6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改)
修改前:
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
第八十三条:
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,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,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,恢复原状,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修改后:
对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
第八十三条:
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,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,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“损坏房屋承重结构、违法搭建、破坏房屋外貌、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、欠交专项维修资金、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”修改为“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、违法搭建、破坏房屋外貌、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、违法出租房屋以及不执行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决定等情形”;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“房屋承重结构”修改为“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”;第九十条中的“具体行政行为”均修改为“行政行为”。
2023年12月28日以后发生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,应当按照新修改的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实施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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